為了確保軟管在其有效使用期內使用,應建立適當的體系來對軟管進行貯存控制。軟管應該按照有利于有效期控制及先進先出的原則來貯存。但是,由于軟管和軟管總成的有效期受溫度、光照等多種因素的影響,其有效使用期難以界定。
在德語國家,軟管及軟管總成的貯存必須按照相關的標準DIN 20066:2002-10來進行。相關部分摘錄如下:裝配總成所用的軟管必須是4年以內的(自軟管生產之日起計時)。軟管總成自生產之日起計時,其使用年限不得超過6年。在這6年里,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年。另外,國際標準化組織的關于軟管/總成的使用說明的版本(ISO/TR 17165-2)與DIN標準的部分稍有不同。
ISO/TR 17165-2規定,軟管/軟管總成的有效期從制造之日起不得超過10年(自軟管生產之日起計時)。軟管經過貯存后若目測有疑問(如:表面有龜裂、銹蝕等),使用前必須對其作壓力測試。軟管總成在使用中與設備及人員的安全有關,應確保始終按規范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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